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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5:48:14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

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国内虚拟货币买卖到底是否违法?官方给出答案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这个问题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依据是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引来了很多人质疑,如今,山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关于虚拟币的相关文章,再次印证了我的观点。一、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山东省高院的相关文章认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于合法财产,除非虚拟货币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二、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通知》仅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业务活动违法,业务活动一般指个人或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对于偶尔的买卖活动,显然不能定义为业务活动,因此不能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三、引申问题-交易虚拟货币资金涉案被冻结如何处理?以下问题,山东高院的文章中没有涉及,但是确实较为常见且实践中经常被错误处理的情况:1、我们之前文章也提到过的,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肯定不构成,因为连违法都谈不上,跟不可能构成犯罪2、因为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资金因涉案被冻结,是否可以追缴划扣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类追缴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既然个人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在此前提下,只要虚拟货币的出售方不是明知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或者来源有问题的资金,那么就属于善意行为,按照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的说法属于善意取得的,不能追缴。发布于 2023-09-12 15:00・IP 属地广东虚拟货币法律银行账户冻结​赞同 2​​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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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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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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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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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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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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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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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

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法律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电子货币区块链(Blockchain)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在国内合法吗?一切有关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行为都合法吗?显示全部 ​关注者28被浏览68,42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1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不能说是合法的,但是也并不是非法的。从多起法院的判例来看,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作为财产,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最近多起涉及加密货币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会将涉案的比特币认为是财产(不是类似毒品案中的那种。。。)。加密货币作为一种爱好者之间交流的收藏品,其行为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直接限制。当然,加密资产的一些衍生行为,确实是受到了限制,比如爱西欧,代币融资行为。从大势来看,加密资产列入监管是必然的。并且随着法定货币的数字化,数字资产和加密货币的紧密联系也必然会有相应法律法规做出限定。发布于 2018-10-31 21:08​赞同 1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 主任​ 关注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技术和模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加密算法和网络共识机制的数字化资产,它不依赖于任何中心化的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而是通过网络节点之间的交易和验证来产生和流通。虚拟货币的储存和交易需要借助于专门的软件或工具,即虚拟货币钱包。虚拟货币钱包是一种用于管理虚拟货币地址和私钥的应用程序,它可以让用户发送和接收虚拟货币,以及查询余额和交易记录。虚拟货币钱包根据储存状态是否联入互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离线的设备或介质上,如纸质钱包、硬件钱包、U盘等,它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使用起来不太方便。热钱包是指将私钥储存在联网的设备或平台上,如手机钱包、电脑钱包、网页钱包、交易所钱包等,它具有较高的便捷性,但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或平台风险的影响。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创业者看中了热钱包的商机,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热钱包产品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和功能。然而,在创业过程中,热钱包也面临着不少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重视和规避。以下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有些国家认为数字资产是一种合法的支付工具或商品,有些国家则禁止或限制数字资产的发行和交易。在中国,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ICO)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所有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尽快清退所筹集的资金。此外,根据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因此,在中国境内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得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提供兑换、交易、结算等服务。同时,也要关注国际上数字资产监管政策的变化,避免触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热钱包作为在线存储数字资产的钱包,面临着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数据丢失等风险。一旦发生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用户的数字资产损失或被盗,甚至引发用户投诉、诉讼、索赔等法律纠纷。因此,热钱包创业项目需要加强数字资产的安全保护和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数字资产的存储、转移、备份等操作,防止内部人员的失误或不当行为。-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如加密、多重签名、防火墙等,保护数字资产免受黑客攻击或其他外部干扰。- 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如发生安全事件时及时通知用户、隔离风险、恢复数据等,减少损失和影响。 - 明确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充分披露热钱包服务的风险和责任,提示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私钥等信息,限制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如数字资产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以增加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数字资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形式,在税务处理和合规报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字资产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财产或商品征收所得税或增值税,有些国家则将数字资产视为货币或金融工具征收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在中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有的税法原则,个人持有或交易数字资产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提供或接受数字资产作为支付工具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在开展热钱包创业项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收入来源,合理确定自身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主体,依法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根据自身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身的跨境业务和转移定价策略,避免重复征税或逃避征税。- 关注国内外数字资产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和财务安排,遵守最新的法律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履行必要的合规报告义务,如实报告自身及用户涉及到的数字资产交易情况。海外地区对钱包的监管政策1.香港: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咨询总结,在金管局的初步构想中,“提供存储用户私钥的服务,使用户能使用并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规管稳定币”的钱包将被以发牌形式进行监管。在前述的咨询总结中,金管局提到,对于钱包,其监管框架中的要点包括将限制其主营业务,譬如钱包运营商不应从事借贷活动。虽然前述咨询总结只是金管局的构想,是否落地尚不可知,但表明了当局的监管态度,给热钱包的合规指明了一点方向,即,热钱包创业的主营业务聚焦,不要做过多金融业务,同时随时留意金管局是否要求热钱包申请牌照。2.欧盟:2020年1月10日生效的《反洗钱第五号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5AMLD))同样将托管钱包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托管钱包在相应的国家进行登记注册作为当局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AML/CFT)的手段。3.美国:2023年6月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的共和党人联合发布了《数字资产市场结构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Structure Act)》的草案,该草案提出,开发数字资产钱包应用程序——的公司仅提供辅助服务(ancillary services),不应受SEC的直接监管。由上可见,针对钱包,比较严格的监管集中于托管钱包。无论技术上是否可能,从法律上,热钱包的创业者要对“储存用户私钥”的托管行为存在合规敏感度。结语热钱包创业是一种涉及虚拟货币的创新型业务,其法律风险点主要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监管政策、数字资产的安全性和责任问题、数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热钱包创业者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动态,加强热钱包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热钱包服务协议中的责任条款,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和合同义务,以规避或减轻潜在的法律风险。发布于 2024-02-01 10:07​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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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小字号

“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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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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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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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

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2023-05-08 19:1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导语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此后的交流过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向胡某承诺,从STD币处所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后胡某因未能获取任何收益,故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法院审理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本案中,案涉STD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发布)之后,潘某、胡某在交易过程中均理应知晓前述虚拟交易货币行为违法,各方均具有过错。鉴于潘某在胡某向其主张退款的过程中承诺将承担亏损,法院综合虚拟货币买卖发生的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的损失、潘某的承诺等因素,酌定潘某向胡某退还497114元,对胡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法官提醒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须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因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出的损失需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买虚拟货币可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来源 | 广西高院原标题:《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莆法进行时 |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法院告诉你答案……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时 |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法院告诉你答案……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莆法进行时 |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法院告诉你答案……2023-09-22 17:51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盛行,吸引了不少人参与投资、交易。然而,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一起来看看莆田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情回顾2020年9月份,傅某邀请郑某参与“MARK”平台投资的“头寸管理”,并指导郑某注册操作。郑某与其女儿李某每人投资“MARK”平台3万元,共计投资款6万元,并兑换成“MKC币”。2020年10月17日,“MARK”平台停止交易无法兑现。郑某、李某以傅某曾经作出投资“MARK”平台前三个月保本的承诺及将投资款6万元支付给傅某为由,要求傅某还款。经协商,傅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郑某出具借条,载明傅某已收到郑某出借的借款6万元,借期为12个月,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傅某没有按约向郑某还款,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傅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审理莆田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MKC币”属于虚拟货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法偿性和强制性。该虚拟货币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案中,虽然傅某按照郑某及李某的要求就二人在“MARK”平台上的投资款结转出具了借条,但郑某及李某在“MARK”平台注册账号投资MKC币并交易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涉案中虚拟货币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虚拟货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郑某及李某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郑某依据其在“MARK”平台上的投资款结转而来的案涉借条,要求傅某偿还6万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实际上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少不法分子还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本案中傅某已就案涉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款项向郑某出具了借条,也不能掩盖郑某、李某及傅某的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系非法交易行为这一事实,郑某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要求傅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投资虚拟货币风险大,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性投资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理性看待虚拟货币交易,警惕陷入虚拟货币的“暴富陷阱”。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第四款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原标题:《莆法进行时 | 投资虚拟货币合法吗?法院告诉你答案……》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比特币在各国或地区的合法性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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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在各联盟的细节

2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

开关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子章节

2.1亚洲

2.2美洲

2.2.1北美洲

2.2.2中美洲

2.2.3加勒比地区

2.2.4南美洲

2.3欧洲

3參見

4參考文獻

开关目录

比特币在各国或地区的合法性

6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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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法定貨幣   允许(合法使用比特币)   有争议(对比特币的合法使用有一些限制)   有争议(基于现有法律的解释,但不直接禁止比特币)   禁止(全部或部分禁止)

本列表列出比特币在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性和相关政策。 [1]各國對比特幣都有不同的政策。

在各联盟的细节[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欧洲联盟

合法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障。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该报告中写道:“本报告是为讨论虚拟货币体系提供基础的第一次尝试。尽管这些体系可能在金融创新和为消费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它们显然也会产生风险。”该报告补充道:“由于虚拟货币体系的规模小,除了这些体系的用户,这些风险不会影响到任何人。”该报告回顾了比特币的历史,评论了其基本特征,包括货币方面和技术操作方面。[2][3]

在各国家或地区的细节[编辑]

亚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不合法性

 俄羅斯

合法

2014年2月8日,政府宣布全面禁用比特币。 [4]

2016年11月,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宣布比特币“并非违法”。[5][6]

2017年4月10日,根据俄罗斯财政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耶夫(Aleksey Moiseev)的说法,到2018年俄罗斯可能会承认包括比特币的加密货币。[7]

 以色列

合法

2014年2月19日,以色列政府对公众发出警告:“这种匿名性可用于犯罪活动,包括洗钱、非法融资和资助恐怖主义。” [8]

截至2017年,以色列税务机关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属于货币的法律定义,既不属于金融证券的定义,也不属于应税资产。[9]每次出售比特币时,卖方都必须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矿工、比特币交易商将被视为企业,并且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17%的增值税。[10]

 中華人民共和國

禁止

根据央行等五個部委2013年印發地《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币”。根据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2017年发布的《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11],因此,引起了中国大陆媒体题为“比特币们究竟是不是货币?”,对各国央行货币政策的质疑。[12]

2013年12月5日,继维基解密泄露美国外交电报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功地防范了信息风险后,[13][14]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國人民銀行等五個部委及时地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宣布比特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監管範疇內,將不被視為有效的交易結算工具,因為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

2014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比特币的使用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

政策风险: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会可能对传统货币体系产生威胁,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减少财政收入;

法律风险:目前比特币仅仅作为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受到各国的法律保护;

投机风险:比特币没有国家信用或实物资产作保障,并且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极大;

洗钱风险: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将非常容易规避政府的监管;

替代风险:比特币还存在信用保证缺失、安全性能较差和易导致通缩等缺陷,同时还得面对各种后起的山寨币的竞争,存在较大的替代风险。[15]

向记者回答有关问题,称“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16][17]。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关于货币体系演变的思考和言论。

2009年3月23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不久,比特币创建之际,在央行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一文,提出了去主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 这篇文章在大陆官方网站消失。[18]

2014年4月11日, 比特币“与集邮者收集的邮票一样”,“是一种能够交易的资产而非支付货币”。[19]

2016年2月13日, “比特币是不要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20]

在2017年3月10日,“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技术会产生不容易预测到的影响。”[21]

2017年2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李禮輝表示:“比特幣,它是建立在一個無國界的平台上,.....對人民幣匯率會有一定的影響,在一定意義上還是會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衝擊。”李禮輝說:“既然比特幣和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具有了金融的屬性,就必須裝進法律和監管的籠子裡頭。”[2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禁止虚拟货币交易[23]。

2018年7月6日,新华社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人民币参与交易的比特币,其全球占比从之前的90%以上,已经降至1%不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24]

2021年5月21日晚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三点大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五月底开始,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相继出台政策,全面清理和关停虚拟货币挖矿业务。其中四川的比特幣礦場遭到斷電[25]。

2021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银行和支付机构,就嚴打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提出要求[26]。

2021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营业管理部发布《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等服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服务[27]。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9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对“挖矿”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9]。

2021年11月16日,中國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加密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由當局發行的貨幣,無法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發改委將針對產業集中式挖礦、國營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展開全面整治。[30]

 台灣

合法

2013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表示,比特幣因為不具法償效力、不具真正通貨等特性而並不能視為貨幣。該行將比特幣視為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但因可能有資安等種種風險,而建議民眾在交易時必須注意其風險,並且禁止比特幣於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中所使用[31]。

 香港

合法

2014年1月15日,香港消委会警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风险高。[32]

 日本

合法

2014年2月27日,日本监管机构开始研究比特币监管问题。早些时候,日本金融厅发言人向华尔街日报说,比特币交易所不在金融厅的监管范围内。日本央行近期也表示,央行并没有处在监管比特币交易所的位置上。财务省也说监管比特币不属于其职责所在。[33]

2016年6月3日 通過了一項法案,認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類似,可以用作支付方式。[34] [35]

2017年4月1日日本仮想通貨法((改正資金決済法)Payment Services Law)生效,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支付地位。

 新加坡

合法

新加坡中央銀行2014年就比特幣是否監管表示,比特幣交易是商業考量,政府無權過問,也不會干涉比特幣的交易與使用行為。三大銀行之一DBS新加坡发展银行2020年底,推出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種法定貨幣和四種主要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數字資產正式貨幣化,比特幣現貨交易受承認[36]。

 泰國

合法 / 银行禁令

缺乏合適法規,視為非法行為。2013年7月,泰国当地一家比特币创业公司表示因为泰国中央银行已经完全禁止了比特币的流通交易,所以他们不得不终止了所有业务。[37]

 土耳其

合法 / 银行禁令

2021年4月16日,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发布了一项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使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和其他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资产来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理由是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2021年4月30日开始的交易风险。[38]

 韩国

合法

禁止未成年人和所有外国人交易比特币。成年韩国人可以使用在银行也有真实姓名的账户在交易所进行比特币交易。银行和交易所负责核实客户的身份和执行其他反洗钱规定。[39][40]

美洲[编辑]

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美國

合法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其不同的政府部门为比特币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根据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2013年发布的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比特币是一种“货币”。相反,根据美国国内税收署2014年的《通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财产”而非“货币”。另外,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2017年对比特币ETF申请的决定,比特币即不是“财产”,也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期货”。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为司法带来了困惑。[41]

2017年3月,美国西北大學普利茲克法學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Pritzker School of Law)教授,約翰·麥金尼斯(John O. McGinnis)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律師事務所律師,凱爾·羅氏(Kyle W. Roche)在他们发表的论文《比特幣:秩序無需法制的數碼時代》中指出,比特幣是一種潛在的第三種貨幣體系,對國家控制更具抵抗力,因為它沒有物理屬性 ,在加密下操作,並且可以創建設置數字上限。所需的信用不在于任何政府,而是在于那些核實比特幣交易过程中,去中心化去和共识主动性秩序。建立在非法治秩序上的比特幣,其重要性不但影響到它本身的發展,而且为其他領域開啟了超越国家法律的可持續性平台。[42]

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阐述了具备“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43] [44] [45]

2013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局通告称,电子货币交易网Mt. Gox首席执行官馬克·卡普利斯(Mark Karpeles),没能如实告知他在富国银行开设的账户是用作货币兑换,并查封比特币交易账户。[46]随后,Mt. Gox公布交易认证机制——用户需提供政府承认的身份证和债务信息。[47][48]

2013年5月,加州政府金融(DFI)机构资深大律师,保罗·克莱顿,用信函通知《比特币基金会》终止货币交易活动。[49]比特币基金会律师派崔克·默克(Patrick Murck)表示,加州DFI似乎在试探性地,用这封信向比特币经济生态发送一个警告。[50]

2013年8月,美国德州联邦法官 Hirsh 把比特币裁为合法货币,受《联邦证券法》监管。[51][52][53]

2013年8月,美国政府税收征管机构担心有人用比特币逃税。[54]

2013年8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理事 Bart Chilton 认为它是一种期货。[55]

2013年8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担心比特币会被用来非法活动。[56]

2013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代表出席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听证会时称,比特币是一种合法的金融工具,这一说法预计将会推进比特币合法化的进程。据听证会上公布的文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比特币“或具有长期的承诺”,也能够某一天“促进更快速、更安全和更高效的支付体系”。目前还没有必要对虚拟货币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57]

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内税收署25日发布通知,认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财产”而非“货币”,并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58]。

中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哥斯达黎加

不被当作通货

2017年10月,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Costa Rica)发表声明称,比特币和加密货币不被视为通货,不受法律支持,也不能在哥斯达黎加的国家支付系统上交易。中央银行强调,任何使用加密货币的人都需要自担风险。[59]

 薩爾瓦多

合法

主条目:比特币在萨尔瓦多(英语:Bitcoin in El Salvador)2021年6月9日,萨尔瓦多國會通過《比特幣法》,認定比特幣為該國法定貨幣[60][61][62]。同年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薩爾瓦多法定貨幣[63][64][65]。

 尼加拉瓜

自2014年起不受监管

截止2014年,尼加拉瓜政府并未通过任何关于比特币的法规,中央银行也没有发布任何裁决或指导方针。2014年1月新日报(西班牙语:El Nuevo Diario)报道称,一位美国银行家使用比特币购买了尼加拉瓜房地产。[66]:Nicaragua

加勒比地区[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牙买加

合法

2017年,牙买加银行发表声明称,必须为利用加密货币技术创造机会。牙买加银行表示,他们计划开展一系列提高对加密货币的认识的活动。[67][68][66]:Jamaica

 千里達及托巴哥

合法

2018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Trinidad and Tobago)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与提供金融科技和虚拟货币的公司合作,同时也警告虚拟货币具有风险性,可能促进犯罪活动,并且在出现问题时缺乏保险和监管机构的追索权[69]

南美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阿根廷

合法 / 银行禁令

比特币可能被视为货币,但不是法定货币。根据阿根廷民法典,比特币可能被视为商品或物品,并且比特币交易可能受民法典下的商品销售规则管辖。[66]:Argentina

2022年5月5日,阿根廷中央银行禁止金融机构促进任何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70]

 玻利维亚

非法

完全禁止。[71]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 of Bolivia)于2014年发布了一项决议,禁止比特币和任何其他不受国家或经济区监管的货币。[72]

欧洲[编辑]

国家或地区

合法性

 德國

合法

2013年8月,德国政府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視為合法记账单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73]

 瑞士

合法

瑞士联邦政府目前正在评估比特币给瑞士金融系统带来的机会。他们也在评估比特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外汇,从而在现有法律下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比特币交易。[4]

 丹麥

合法

研擬將虛擬貨幣納入法規護規範。

 挪威

合法

視為一種商品資產,研擬課徵資本利得稅。

 法國

合法

法国政府宣布比特币违法,但几周後成立国家《比特币基金会》。[74]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法国财政部于2014年7月11日颁布了有关虚拟货币专业人士,交易所和税收运作的法规。[75]

 英国

合法

2014年1月21日,审核比特币税收问题或调整增值税。[76]

參見[编辑]

比特幣法

反對比特幣法律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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